3.2 水温


3.2.1 公共浴室各种沐浴用水水温,应按表3.2.1确定。

表3.2.1 沐浴用水水温
沐浴用水水温

3.2.2 热水供应系统配水点的水温不得高于50℃,热水锅炉或水加热器的出水温度不宜高于55℃。
3.2.3 淋浴器的用水温度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、使用对象和使用习惯确定。对于幼儿园、托儿所和体育场(馆)的公共浴室,淋浴器用水温度可采用35℃。
3.2.4 冷水的计算温度,应以当地最冷月平均水温资料确定。当无水温资料时,可按本规程表3.2.4采用。表中分区的划分,应按现行《室外给水设计规范》GBJ 13的规定确定。

表3.2.4 冷水计算温度
冷水计算温度


条文说明

3.2 水温

3.2.2 在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》GBJ15-88中将热水锅炉或水加热器出口水水温定为75℃,配水点最低水温为60℃。其中配水点最低水温60℃是厨房餐具洗涤用水的要求(目前大量清洗剂的出现,这个温度还可以降低),规范还规定了“锅炉或水加热器的出水温度与配水点最低水温的温度差,不得大于15℃,故规定锅炉或水加热器的出水温度最高为75℃。热水水温定得过高,虽可降低贮水设备容积,却加剧了系统的结垢和氧腐蚀,同时冷热水在配水点难于混和,影响淋浴器的正常使用,在这些因素中,多数情况下首先要考虑结垢问题。对于公共浴室,不需要60℃高温水,其配水点的最低水温降到50℃,完全能满足沐浴要求。公共浴室的供水管网系统较小,将锅炉或水加热器的出水温度和配水点的水温温差定为不大于5℃,也是可行的。这样,本条将锅炉或水加热出水温度室55℃,可大大减轻热水系统的结垢和腐蚀,在最近十余年的工程实践中,已得到证实,因此本条要求在公共浴室热水供应系统的设计中,应严格控制热水最高温度。
    调查中,未发现有公共浴室用水采用化学软化处理的。
3.2.4 本条给水分区系按现行《室外给水设计规范》GBJ13-88,1997年局部修订条文。冷水计算温度的数据引自现行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》GBJ15-88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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